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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沈阳市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沈阳市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

关于在全市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

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市)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通知》(建市[2007]101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在全省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的通知》(辽建[2007]152号)精神,现就我市开展一级建造师注册工作通知如下:
  一、注册申报程序
  1、已取得一级建造师资格证书的申请人向聘用企业(具有建设工程施工或勘察、设计、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资质企业)如实提供有关申请材料并对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聘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市建委建管处提出注册申请。
  2、注册申请实行网上和书面相结合的申报方式,申请人、聘用单位应在辽宁执业信息网公告板 “一级建造师注册管理系统”(网址:http://www.zczx.lnjst.gov.cn)上进行填报,并在网上申报成功后自动生成打印所需申请表。

二、注册申报材料
  1、初始注册
    申请人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可申请初始注册。申请人申请初始注册应通过聘用企业向市建委建管处提交下列材料:
  (1)注册建造师初始注册申请表;
  (2)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申请人与聘用单位签订的聘用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或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劳动、人事、工资关系证明;
  (4)聘用单位资质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5)逾期申请者须提供达到相应专业继续教育要求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 《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见附件一)及电子文档一份。《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应在本企业中按照申请专业排序。
  2、延续注册、增项注册、变更注册、注销注册、重新注册,申请人应当按《一级建造师注册实施办法》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通过聘用企业按上述申报程序申报。
    3、申请建筑、市政、矿业、机电专业的申请表一式两份,附件材料一式一份。申请公路、铁路、民航、港口与航道、水利水电、通信与广电专业的应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三份,附件材料一式两份。纸张统一规格为A4纸。
    三、注册相关问题及要求
    1、各聘用企业应于2007年7月7日前将申报材料报到市建委建管处,逾期将不予受理。

2、一级建造师注册专业类别为:建筑工程、矿业工程、机电工程、铁路工程、公路工程、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通信与广电工程、民航机场工程、市政公用工程。
    申请注册人员的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房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的,按建筑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矿山工程的按矿业工程专业申请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冶炼工程的,可选择矿业工程或机电工程之中的一个专业注册;资格证书所注专业为电力工程、石油化工工程、机电安装工程的,按机电工程专业注册。

各申报单位在材料上报前应到市装饰协会(地址:沈河区热闹路8号甲,电话:22930510)领取申报所需档案袋。材料报送按《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见附件二)要求办理。
  3、各申请人的申请表必须是在辽宁执业信息网上申报成功后,通过网上打印的申请表,否则不予受理。

4、各聘用企业应认真组织好本企业人员申报,做到实事求是、及时、一次性上报。

市建委建管处联系人:张伟    电话:22565050-2019

  

附件一:《一级建造师初始注册汇总表》

附件二:《一级建造师注册申请材料报送目录》

                                 二00七年六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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